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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协会章程
www.syradio.cn  图片: 作者: 来源: 沈阳食品协会 2009-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沈阳市食品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YF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我市食品行业各生产加工、经营、流通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沈阳食品品牌,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沈阳食品行业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行评行检,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企业进步与行业发展。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正当要求,争取获得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动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升级,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宣传和打造企业品牌,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六)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展览会、展销会、商务考察,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搭造良好的平台。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营销、项目建设、工程技术、企业管理、信息资料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内外的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的合资合作、商务考察等提供帮助。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愿意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社会各界人士及工程技术等方面人员,就被本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协会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中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正、副秘书长及各机构和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和个分会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提名聘任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指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必要时会长可委托副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常设),作为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并承办会长交办的有关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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